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呈现三大特点
据江北区法院副院长赵进介绍,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具有案情复杂琐碎、被告查找困难、司法鉴定争议多三个主要特点。
案情复杂琐碎。交通事故案件通常涉及认定责任主体、确定赔偿项目和金额、判定责任承担比例等,审理程序复杂,认定事实困难。尤其赔偿项目众多,法院需要逐一确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区分赔偿范围和责任比例。
在周某与付某两车相撞致付某受伤的案件中,付某向法院请求周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7万余元。
被告查找困难。交通事故案件涉及当事人较多,通常原告会将驾驶人、实际车主、挂靠车主、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在案件审理中,外地车辆在本地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越来越多,外地驾驶员或者登记车主的信息很难查询。被告身份、地址不明,则需要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2014年2月,王某驾驶的挂车与何某驾驶的车辆等9车发生碰撞。在本案中许某系肇事车辆车主,该车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后何某诉至法院,将王某、许某、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被告王某、许某未作答辩。
“2015年,江北法院因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送达地址的案件共78件,占所有已结案件的24.8%。”赵进说。
司法鉴定争议多。交通事故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是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大量的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对伤残等级、误工时限、续医费等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直接影响裁判结果。今年,江北区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纠纷中涉及司法鉴定的有386件,占比79.8%。
据了解,虽然部分案件在交警部门调查过程中,已经委托相关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但是不少当事人尤其是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存有异议,在审理阶段申请重新鉴定。截至目前,江北区法院审理的该类纠纷中,因对原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高达150件。
为提高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判效率,江北区法院建立了常态化沟通协调平台,与交警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密切联系。保险公司可以提前介入交警部门委托鉴定,减少重新鉴定的几率。诉前阶段,依托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事故先行调解,争取达成调解协议,直接进入保险理赔或自行赔付。
此外,江北区法院还定期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案件审理中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统一裁判和调解尺度,减少案件审判过程中的分歧。
江北区法院民一庭庭长朱敏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导致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不断增多,但通过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平台,将调解工作前置到诉前阶段,同类案件的受理较去年同期减少了40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