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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发生事故交强险该不该赔?

起重机在作业时,

挂钩脱落造成人员伤残,

这样的情况交强险部分该不该赔?

记者日前从大足区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承办法官表示,特种车辆主要功能是用于特殊作业施工,根据交强险设立宗旨、目的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2015年3月18日18时许,铁货老板沈某因需卸货几车工字钢,遂找到原告杨某和王某二人帮忙卸货,同时找来被告曾某所有的渝C67***吊车(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汽车起重机)帮助其卸货。

在卸货过程中,由于曾某驾驶操作的渝C67***汽车起重机挂钩脱落,导致杨某右眼被打伤。在住院期间,杨某共花了30333.66元医药费,曾某垫付了29000元,而杨某的雇主沈某替曾某垫付费用1万元。出院后,杨某的右眼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随后,杨某将曾某及其驾驶的起重机投保交强险的公司财保大足支公司,以及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太平洋财保永川公司告上法庭。

据承办法官介绍,在这起案件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着被告人财保大足支公司是否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个问题上。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采取限额赔偿。据此,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就应适用交强险进行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交强险属于强制险种,其合同为格式化条款且为固定内容,条款中未对“使用”的内涵及外延进行明确说明。此外,双方也未对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作出特别约定,亦未明确指出该特种作业车辆需在通行时发生事故才可作为赔付的标准。因此,被告驾驶泵车“运输作业”的过程虽非通行状态,但事故发生时,机动车仍然属于使用状态,符合交强险保险赔偿范围的相关规定。

因此,大足区法院一审依法判决人财保大足支公司需履行交强险赔付义务。

人财保大足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最终,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