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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车主追赶肇事车 肇事车发生交通事故 谁该担责?

市民日常驾车出行,难免会在路途中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发生车辆擦挂的情况,但只要双方停下车来正确处理就可了事。然而,发生在巫溪县的车辆擦挂事故,却因肇事者逃逸、受害人追赶引发了更为严重的后果。近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这起备受社会关注、且对广大驾驶员朋友有着极大教育警示意义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案,经法院两审后终于有了定论,肇事逃逸的司机承担全责,追赶维权的司机未超必要限度不担责。

摩托车肇事逃逸惹大祸

家住巫溪县的林某与石某系同学,两人经常在一起玩耍。2017年8月9日下午,二人相聚后,石某骑摩托车搭乘同学林某一同回家,当车辆行驶至巫溪县一百货商店附近时,与田某驾驶的轿车发生擦挂。本来一起正常的车辆擦挂小事,却因石某害怕担责赔钱,没有停下车来协商解决,而是继续驾车前行。

轿车司机田某感到非常气愤且难以接受,于是驾车紧追肇事摩托车维权讨说法。石某在驾车逃逸过程中,见擦挂的轿车追赶而来,心中有些慌张害怕,再加上同学林某的催促,石某便驾车超速行驶企图甩掉追赶的田某。然而,两车前后行至巫溪县城区滨河北路一平直路段处,石某骑摩托车与道路北侧路肩发生擦撞,后撞在李某停放在道路北侧人行道上的一辆面包车上,造成林某与石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伤者石某和林某被人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巫溪县公安交巡警也立即赶到现场勘查处理,随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石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李某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林某经治疗出院后,诉至巫溪县法院要求相关人员赔偿其损失。

伤者要求追赶轿车承担赔偿

伤者林某认为,轿车司机田某的强行追赶行为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要求田某在本案中承担相应责任。巫溪县法院一审经审理后认为,巫溪县公安交巡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李某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田某非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且田某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判决由本案中的其他责任主体承担林某的损失。一审宣判后,林某对判决认定田某无责不服,遂向市二中法院提起上诉。

市二中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某驾驶摩托车擦挂田某的轿车后,并未主动停车与田某协商赔偿,反而驾车驶离,田某驾驶轿车对石某驾驶的摩托车进行追赶,属于民事自助行为,该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田某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

法院认定,尽管田某对石某在追赶过程中有闯红灯行为,但田某在整个追赶过程中,未对石某驾驶的摩托车采取左右逼停等危险驾驶行为,轿车也并未与摩托车发生摩擦和碰撞。石某发现轿车在追赶后,不但未停下摩托车反而继续超速行驶,甚至在发现田某的轿车放慢追赶速度之后,由于内心害怕及林某催促,仍未放慢行驶速度,致使发生涉案交通事故。田某的追赶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与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终审判决驳回林某要求田某承担责任的上诉请求。

● 法官说法 ●

承办此案的法官称,在人们日常驾车行驶路途中,发生车辆擦挂很正常,只要双方停下车来就可协商解决。但也会出现肇事者害怕担责赔偿而选择逃逸,可受害者更不会放弃维权讨说法,便驾车追赶往往会惹出严重后果,本案就是一典型例证,值得广大司机朋友深思警醒。

审核:周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