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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12月,巫山交巡警查处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共58起!!!

针对年终岁末商场促销、聚餐娱乐等活动增加,酒驾醉驾风险上升的特点,巫山交巡警加大用警力度,密切部门协作,严格路检路查,广泛提示警示,集中开展酒驾醉驾夜查统一行动。12月,查处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58起,其中醉酒驾驶10起,饮酒驾驶48起。

白天,我们在查酒驾↓↓

夜晚,我们还在查酒驾↓↓

然而,依然有部分驾驶人存在侥幸心理,酒后依然在驾车。下一步,针对元旦、春节临近,巫山交巡警将持续严查严管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0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02.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03.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4.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5.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06.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巫山交巡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开车莫贪杯,勿心存侥幸,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自觉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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