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员酒驾教练车出事故,致好友当场身亡!
近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教练员梁某在非教学时段酒驾教练车发生事故存在重大过错、挂靠驾校未尽到管理责任为由,判决驾驶员梁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800866元、挂靠驾校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00102元。
案情回顾:
梁某系渝CXXX学号小型教练车教练员,该教练车由梁某及其朋友张某、苟某合伙购买并挂靠在永川区某驾校经营,车辆所有人登记在该驾校名下,梁某负责日常教学。该车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乘坐险(每座20000元,含不计免赔)。2017年4月,该驾校与张某签订了《2017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载明严禁饮酒后驾驶车辆教学,严禁在驾驶时吸烟、接听或拨打电话等内容。
2017年12月20日晚,梁某和其家人与被害人姚某在朱沱镇水景公园海鲜自助城聚餐,聚餐过程中梁某、姚某均饮酒。饭后,梁某不听其妻子劝阻,酒后驾驶渝CXXX学号小型轿车搭乘其家人和姚某,沿港桥园区滨江路由重庆理文造纸有限公司往松溉镇方向行驶。21时57分许,当车行至港桥园区长江大桥桥下路段时,在姚某接打电话过程中,该车撞到道路中间防护栏,造成防护栏穿过挡风玻璃将后排中间座位的姚某刺死,车辆和防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
2018年2月12日,经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梁某饮酒后驾车至事故地点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未确保行车安全,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梁某支付了姚某家属50000元。
2018年4月,姚某家人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梁某、永川区某驾校赔偿因姚某死亡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1158578元,并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姚某家人因姚某死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为1001019元。
法官释法:
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某作为驾校教练员应深知禁止酒后驾驶的法律法规,其不听他人劝阻仍饮酒后搭乘人员驾驶车辆,系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梁某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肇事车辆因系教练车,并挂靠在永川某驾校处经营,虽然事故发生于非教学期间教练员饮酒后驾车,但该驾校未对该教练车尽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虽然该教练车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保险,但梁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保险条款中的免责规定,故保险公司在乘坐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姚某明知梁某饮酒后驾驶车辆而乘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责任,应自行承当相应责任。
结合姚某、梁某及该驾校的过错程度,酌定由梁某承担85%的责任,驾校承担10%的责任,姚某承担5%的责任,故作出前述判决。
该案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书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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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川网 | 编辑:生活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