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法院依托审前调解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2014年1月3日 13:01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特约通讯员吴艳燕 袁玮 选稿:李佳敏
东方网1月3日消息:去年2月25日晚,在桂林路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杜某驾驶的汽车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当场死亡。杜某为此受到刑事处罚。与此同时,从湖南老家赶来上海处理后事的张某家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杜某和客车所有人及保险公司赔偿67.4万余元。之后,案件进入审前调解阶段。经过承办法官释明,原告提出一并处理商业险的要求,并被予以准许。由于有了审前充分准备,这起案件经过一次开庭就得以快速审结。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持续高发。为妥善处理每一起纠纷,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同时提高诉讼效率,徐汇区法院依托审前调解程序,建立三项机制,搭建两个平台,推动交通事故案件的多元化解。
“两个平台”
●庭前意见交换平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了解,商业三者险的审理,涉及商业保险条款的举证、当事人对其中免责条款的引用,以及对其法律效力的抗辩。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交通事故案件的原告往往不是商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旦在庭审中提出一并处理商业三者险的要求,自身往往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而如果是被告,也就是肇事方提出这一要求,保险公司可能也无法在庭审中就给出明确回应,由此常导致二次开庭,甚至三次开庭的发生。
“针对这一情况,我们搭建庭前意见交换平台。在审前调解阶段,通过当事人的参与,确定各自的举证责任。承办法官作法律释明,使当事人对各自诉求有合理预期,为确保一庭审结率、提高一审服判息诉率打下基础。”徐汇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陆文嘉说。
●理赔员参与审前调解平台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的配合对纠纷化解起着重要作用。徐汇区法院从2011年开始尝试理赔员参与审前调解,并将平安保险作为试点。审前调解阶段,平安保险派理赔员每周一次到法院集中调解,成功的案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则进入诉讼程序。这一做法使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率有了大幅提高,超过一半案件在审前得以化解。陆文嘉说:“今年我们实行了保险公司固定调解日,为保险公司集中参与搭建平台。目前,人保、太保每月固定两天集中调解,平安保险每周固定半天调解。”
“三项机制”
●三方联动机制2008年2月,徐汇区法院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方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将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调解室开设到区交警支队,与设在交警支队的人民调解、交警部门的行政调解三方联手,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交通事故案件提供从责任认定到纠纷解决的一站式服务。据统计,去年1至11月,调解室共成功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173件,占该院此类案件同期结案数的74%。●重新鉴定提前机制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伤残及三期的书面鉴定意见是原告主张伤残及三期赔偿的主要标准和依据。一般情况下,原告起诉前均已完成鉴定,但相关质证要在庭审中才进行。如果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重新鉴定,很有可能使案件的审理延长。“我们尝试将原本在诉讼程序中开展的重新鉴定环节提前到审前调解中进行。”徐汇区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合议庭审判长朱翔介绍。
费先生骑助动车被沈先生驾驶的轿车撞倒,经诊断为颈椎受伤。去年5月,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结论:费先生构成十级伤残。费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在审前调解阶段,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费先生的伤情中有一部分为陈旧伤,并非事故引起。经保险公司申请,鉴定机构作了补充鉴定,基本确认陈旧伤的存在。
“由于在审前完成鉴定,并得到双方当事人认可,使得庭审顺利进行。由此不仅简化了诉讼程序,也解决了因鉴定时间过长造成审理期限拖延的难题。”承办法官汪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