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人民法院宣判738路公交车撞人事故案
静安区人民法院宣判738路公交车撞人事故案
2019/3/19 16:50:10 来源:东方网 作者:黄竞竞 选稿:张丹洋
据静安区消息:3月14日,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738路公交车撞人事故案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9月21日8时33分许,被告人钱某某(女,54岁)驾驶牌号为沪DP0586的738路公交车,沿陕西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发生地南京西路进陕西北路路口北侧约80米一公交站点,在右起第一根机动车道内停车上下客。适有邱某某驾驶牌号为沪A33785D的955路公交车同方向行驶至被告人钱某某驾驶的车辆左侧,未紧靠公交站点,在第二根机动车道内停车上下客。恰遇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途经被告人钱某某驾驶的车辆前方时,钱某某驾驶车辆起步,以约21.6公里/小时的速度向南行驶中撞倒上述三名被害人,事故致三名被害人倒地受伤。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经送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右下肢损伤,构成轻伤。事发后,被告人钱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经交警部门认定,钱某某负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邱某某负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吴某某、陈某某及林某某三名行人均不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交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两名死者家属分别获赔人民币100余万元。
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钱某某肇事后能主动报警并留在原地等待公安人员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事发后公交公司与被害人家属已经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作了赔偿,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钱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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