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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乱骑行已成交通治理顽症

        继本月中旬我区开启“升级版”交通大整治模式以来,警方持续发力,对全区重点路口、违法现象较严重的典型路口同时设卡,对交通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3月23日的全市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攻坚整治行动中,我区警方共查处非机动车违法行为2300余起,行人违法行为800余起,较3月15日首次全市统一行动分别增加了约77%和60%。从数据可以看出,警方对行人、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在不断加大,同时折射出部分市民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尚有待加强。

  当下,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乱骑行已经成为市民反响最为强烈的交通治理顽症之一。据统计,去年全市涉及电动自行车骑车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同比下降了7.7%,受伤人数同比下降了27.6%。但涉及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乱穿马路、逆向行驶等交通肇事行为导致的交通死亡事故同比上升了10.2%,致事故另一方死亡的人数同比上升了23.8%。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多发,究竟是驾驶人不守法造成的,还是电动自行车 本身的缘故?答案是二者皆有。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 

         违法一方担全责 

        以前,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事故中,机动车或多或少有违法或过错行为。随着交通大整治的推进和司机守法意识的提高,现在事故中很多机动车驾驶员并无违法或过错行为。前天,市交警总队公布了一起发生在我区九亭镇的交通事故,它告诉大家:非机动车闯红灯,机动车守法,非机动车要负全责。

  1月28日17时21分,龚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莘砖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长施公路路口,闯红灯驶入路口向东直行,恰逢单某某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沿长施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路口,遇绿灯信号实施左转弯,龚某某在发现重型专项作业车后采取制动措施,但未能控制住车辆而倒地,遭重型专项作业车左侧后轮碾压,龚某某当场死亡。

  在本起事故中,龚某某存在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和未按规定车速行驶(经鉴定,事发时车速为24~29公里/小时,超过限速15公里/小时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单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

  龚某某的违法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龚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单某某无责。

  使用“新国标”电动自行车

  可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每一起事故,无论死亡,还是受伤,特别是涉及的骑车人和行人损失最大,其中包括生命安全,也包括财产损失。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不遵守交通法规造成的,但也有电动自行车本身的因素。

  1999年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虽对各项技术指标有规定,但对“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等未提出防篡改要求,这导致了消费者购买到的大部分产品都超过了这一技术指标。在上述这起事故中,经鉴定,龚某某驾驶的非机动车

  事发时的时速为24~29公里/小时,既超过了《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限速15公里/小时的规定,也超过了国家标准中限速20公里/小时的规定。

  据悉,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简称“新国标”)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新国标”增加了防篡改、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规定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千克、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相较于现行的标准来说,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更高,在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市民出行需求,以及确保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上,都有了进步。从4月15日起,不符合“新国标”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请登记上牌,4月15日前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应当于4月29日前完成登记上牌,即自4月30日起停止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品牌型号的上牌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