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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交警治理货运车违法 司机受罚企业也需担责

  原标题:货运车违法 受罚的不只是司机

  □记者 刘海 通讯员 杨敏

  本报讯 大型货运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后果不仅仅影响着事故当事人,也给他们的家属带来伤痛。记者昨天获悉,宝山交警对于货运车辆的治理不仅仅局限于货车司机,车辆背后的企业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9月6日上午8时12分许,上海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驾驶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沪DR1068重型自卸货车,沿长江路由西向南右转弯至军工路时,与西向东直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骑行人赵某当场死亡。

  9月22日上午10时许,上海宝深物流有限公司驾驶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沪D94857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集装箱)沿铁力路南向北行驶至宝杨路口左转弯时,因驾驶员操作不当,且未按照规定对集装箱用锁扣上锁,导致装载的集装箱翻落路面,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宝山交警对于9月间发生的这两起大型车辆交通事故十分重视,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中跨前一步,不仅对现场事故按责论处,而且深入企业,主动约谈企业负责人,检查相关管理台账。他们发现两家肇事单位虽然发生事故的原因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共通点,其中主要反映在单位驾驶人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学习缺失以及有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情况。

  根据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未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宝山交警依法对交通事故肇事单位上海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对上海宝深物流有限公司依法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处1千元罚款,同时在第一时间将案件移交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他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第款第5项“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等规定,依法对单位作出罚款3千元的处罚。

  从今年4月中旬开始,宝山交警开展了“宝剑一号”货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在严查严处集装箱、渣土、混凝土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重点车辆超载、违法变道、闯禁令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宝山交警铆牢大型货运企业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重点隐患企业“上门约谈督促整改制度”和“主体责任源头追责机制”。4月以来,支队已累计处罚集装箱、危险化学品等运输企业7家次,累计罚款16.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