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交警又双叒查酒驾了,酒驾是一条不能碰触的高压线!
查酒驾
可能对很多人而言
是件很烦的事儿
但是
成人的世界就是这么多规则
虽然酒驾被罚的痛感让人并不好受
但从另一面来说
却又是对你的一种保护
毕竟
下面这个场景是你们一生都不想遇到的
(图片来自网络)
为有效做好春节前期
事故预防和交通秩序整治工作
1月14日夜间
顺义交通支队开展各项打防清整行动
重点针对酒驾、醉驾、
涉牌涉证、大货车渣土车违法等
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加大力度清查整治
有效保障我区交通道路秩序持续平稳
当日共查处饮酒5笔
醉酒6笔
大货车违法22笔
其他交通违法7笔
不要因为交警查不查酒驾
而决定是否酒后开车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应该成为不可逾越的底线
酒
驾
成
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0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02.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03.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4.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5.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06.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附加成本请重视!
1、如果醉驾留下刑事犯罪档案,会影响子女参军入伍的政审环节。
2、报考安保、航空、军警校,都会因醉驾记录受限。
3、如果国家干部、公务员,因醉驾判刑,便极有可能被开除“公职”和“党籍”。若非公职人员因醉驾判刑,而被用人单位开除,便无法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
4、办理移民或留学签证,需要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绝大部分国家都会把有犯罪记录的人拒之门外。
5、营运车司机即使重新考回驾照,也终生不得从事营运机动车驾驶工作。
6、一旦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成本则是无穷大。
眼看春节即将来临
安全才是回家最近的路
转发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