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交警总队通报第二季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每日甘肃网7月3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睿)为深刻吸取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今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通报第二季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方希望广大市民从自身做起,清醒地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杜绝一切交通违法,平安回家。
【案例一】
急弯陡坡超速行 祭祀途中难返程——陇南市礼县“4•24”事故
事故经过:2019年4月24日13时许,礼县盐官镇龙池村村民刘某某无证驾驶甘K560××号三轮汽车违法搭载7人,在盐官镇龙池山顶举行祭祀活动结束返回途中,行至盐官镇龙池村将军梁急弯陡坡路段时,车辆驶出路面侧翻,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
事故原因:刘某某无证驾驶四年未检验的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在行经弯道陡坡路段时,未确保安全、超速行驶,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之规定 。
事故教训:切记:三轮车安全技术性能不高,违法载人极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特别是农村地区,道路狭窄,情况复杂,急弯、陡坡较多,道路安全隐患突出。
【案例二】
雨天无证逆向行 对撞客车致群伤——定西市漳县“4•13”事故
事故经过:2019年4月13日11时10分许,漳县金钟镇王某某无证驾驶的甘JZ72××号轻型普通货车,逆向行驶至G212线186Km+240m处(漳县殪虎桥镇)时,与定西市安定区驾驶人刘某某驾驶的定西交运集团甘J661××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甘J661××号大型普通客车侧翻,造成31人受伤。
事故原因:王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下雨天在道路上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
刘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下雨天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
事故教训:驾驶人要谨记:驾驶车辆在雨天行驶应注意观察路面,时刻保持安全车速,遇紧急情况提前采取制动、减速措施,以免车辆侧滑、车体失控发生危险。
【案例三】
三马子违法载人 转弯路不慎坠崖——天水市麦积区“4•13”事故
事故经过:2019年4月13日7时20分许,天水市麦积区伯阳镇西坪村村民夏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汽车违法搭载5人,沿麦积区伯阳镇西坪村花南槽下坡路段右转弯行驶时,车辆驶出路面,坠入路侧崖下田地,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
事故原因:夏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之规定。
事故教训:三轮汽车因安全技术状况较差,违法载人危害后果大,驾驶人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意识差,无证驾驶极易发生事故。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请遵守交通安全法,杜绝无证驾驶、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拒绝乘坐三轮汽车。
【案例四】
大货车故障违停 小客车疲劳追尾——连霍高速张掖甘州段“6•6”事故
事故经过:2019年6月6日3时许,永昌县城关镇沙沟岔村驾驶人姚某某驾驶甘CBB3××号“马自达”牌小型客车,沿连霍高速(G30)由西向东行至2169公里+560米处 (距张掖市老寺庙出口1公里) 时,与湖北省枣阳市七方镇驾驶人马某某驾驶的鄂FJN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鄂FHP××挂)发生追尾碰撞,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原因:姚某某疲劳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注意力不集中,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导致事故,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
马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发生故障后,未及时在车辆后方设置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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