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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

日前,省财政厅、省公安厅、黑龙江保监局、省卫计委、省农委、省民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十部门,相继联合出台《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试行)》。这标志着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正式建立并启动实施。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在不能从致害方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社会救助,及时获得抢救资金和适当补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对于依法及时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人保财险黑龙江省分公司作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基金的垫付、追偿、开设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等日常运营工作。人保财险黑龙江省分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银行为救助基金托管银行,开设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人保财险)和中标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银行)三方共管账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目前,基金已筹集资金4.03亿元。(记者 马云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