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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一女司机夜驾,不慎撞人致死!

12月16日,12309中国检察网

公开了贾某某交通肇事案的起诉书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757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沭阳县**镇**村。被告人贾某某曾因犯窝藏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贾某某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范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贾某某,听取了范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沭阳县扎颜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颜集镇花海花海饭店门前路段夜间行驶未能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未能确保安全通行,将同方向行人范某甲撞倒,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月13日死亡。被告人贾某某肇事后逃逸。经鉴定,范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贾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叶某某、范某乙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泉

2019年7月25日

车祸猛于虎!

一个人的过错

导致了多个家庭的悲剧

所以在此提醒大家

一定要安全驾驶!

来源:沭阳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