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阴法院:国庆后的24万执行款
更新时间: 2020-03-09 03:57 热度: 697°
原标题:江苏淮阴法院:国庆后的24万执行款
10月8日,国庆假日后上班第一天,被执行人曹某带着24万元现金来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履行法定义务。
2017年9月,曹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朱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朱某受伤及车辆损坏,后经交警认定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此后朱某因事故赔偿将曹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曹某驾驶的汽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投保相关保险,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应按照曹某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承担。因曹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朱某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均应由曹某承担。最终法院判决曹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朱某各项损失合计364042元。
然而,因曹某家庭经济状况一般,且身体不好,所以始终没有履行义务,朱某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曹某的财产状况,同时还向被执行人曹某寄送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材料。经督促,曹某到法院找到承办法官,向其报告了自己的财产状况及家庭情况,表示希望申请人能够理解,做出些让步。申请人在详细了解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后,自愿与被执行人曹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4万。曹某积极筹款,于国庆节后第一天至法院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至此案件执行完毕。(杨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