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孙骑车遇车祸身亡 法官调解当天获赔
“这么快能拿到赔偿款,真是没想到,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案件我很满意。”5月25日下午,在防城港中院民三庭办公室,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方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上诉人还当场兑现了10万元赔偿款。
2015年6月2日,滕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东兴市滨海公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遇钟某驾驶并搭乘梁某的电动车从滨海公路北侧往南侧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钟某、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腾某和钟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梁某无责任。承保小型客车的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范围内分别赔偿了11万元、20万元。
另查明,钟某是梁某奶奶,梁某是孙女,事故发生时,为抢救梁某花费医药费32759.71元(腾某垫付22759.71元,保险公司垫付1万元)。之后,腾某共分四次支付受害人家属赔偿款共计83218元。
一审法院认为,此次事故应由承保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对受害人的损失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事故双方根据过错大小来分担。
经计算损失为:医药费32759.71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钟某的母亲生活费、误工费、梁某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50585元。
因钟某和腾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故受害人家属请求钟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除去腾某和保险公司已经交付的医药费,剩余的各项损失超出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部分由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本案中腾某承担50%过错责任,故判决腾某还需赔偿195694元。
腾某不服,上诉称钟某、梁某在农村居住,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考虑到受害人家属的悲伤程度及腾某的赔偿额度,为尽快解决纠纷,彻底化解矛盾,法官遂征集双方的调解意愿。
“他害死了我们一老一少,我们是不可能接受调解的!”调解初期,遇到了重重困难,受害人家属认为对方害死了其两名亲人,理应赔那么多,而腾某则认为,双方都要负一半的责任,对方也不是完全没过错。
法官劝说受害人家属,如果案子走判决程序,腾某如果对结果不满,该案进入执行,要很长时间才能拿到赔偿款,逐渐说服了受害人家属同意接受调解。
法官进而向腾某解释,受害人家属提供的社区的证明和村民委的证明,均可证明钟某自2013年7月至事发跟随儿子在江平镇居住,帮忙照看孙女,虽然上诉人提供另一个村民委的证明,证明钟某在该村帮人看护养殖,但不能证明钟某为何人看护养殖,且该证明没有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名,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不能采信,腾某举证不能,很可能会败诉。
几经沟通,腾某逐渐释然,也开始接受调解。法官进而召集双方进行调解,逐渐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双方各退一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滕某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15万元,受害人家属同意申请解除对滕某小车的查封,查封之后所产生的停车管理费由受害人家属承担。
为表诚意,5月25日签完协议书的当天,腾某就交付10万元现金,剩余的5万元他表示待筹完款后尽快给付。
案件圆满解决,受害人家属以最快的速度得到了赔偿,节省了双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