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另类”受损车维修费该不该付?
当前,随着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也逐渐增多。在遇到交通事故后,如何维修自己的车辆才能使得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保证,应该注意哪些内容?近日,盐城东台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中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谢某驾驶自己所有的货车途经盐城境内,与于某的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认定:谢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曾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谢某的车辆损失,评估报告认为谢某的受损车辆修复价格已经超过车辆事故前的自身价格,故无修复价值,谢某没有就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谢某在事故发生后2个月内维修了受损车辆,其花费的维修费用超出了评估报告中的车辆损失数额,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保险公司以谢某自行扩大损失为由不同意赔偿该维修费,谢某将其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认定和投保事实无异议。但是认为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曾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车辆损失为32880元,且维修时间与事发时间相隔近2个月,保险公司不清楚该车辆损失是否为事发后的二次损失等情况,故不予认可谢某提出的维修费用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在评估报告出具后没有对此提出异议,也没有完整的维修费用清单证明自己的花费是适当的,故不支持谢某的诉讼请求,仅对评估报告中认定的价格予以确认。
法律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数额。因此在遇到交通事故后不要因为急于处理其他事情,而忽视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对于事故认定书、评估报告等涉及自身利益的文件,存有异议要及时提出,不能够对此不够重视,尤其是现今交通事故中,评估报告的重要性格外突出,对于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要及时提出,并且要保留完整的维修清单,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自身扩大了损失,从而使得自己的利益没有办法得到维护。
张睿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