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酿二次事故致人死亡 自首赔偿获轻判
广西新闻网桂平8月30日讯(通讯员 刘任健)因操作不当,货车司机吴某开车撞向交通事故现场,与已经受伤倒地的被害人发生碰撞后,致被害人死亡。事后,吴某积极自首和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6年8月29日1时许,吴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金田镇往桂平市方向行驶,至X348线12KM+200M处时发现该处已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采取避让措施不及,与停在此处的陈某的小型普通客车和驾驶二轮摩托车车主且已被撞倒躺在道路中间的何某发生了碰撞。造成了何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
经桂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吴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何某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
经法医鉴定,何某死于颅脑外伤。2016年8月30日, 吴某主动到交警部门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7年6月20日, 吴某与何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何某家属经济损失150000元,得到了何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吴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吴某主动到交警部门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与何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何某家属经济损失150000元,得到了何某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