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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之鉴!鹤壁曝光两起典型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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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11日18时08分许,乔某驾驶临时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带无牌照挂车)沿鹤浚快速通道自西向东行驶至白寺乡东许庄路口路段与由该路口自北向东南行驶至快速通道秦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并判定:乔某持C1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路口路段未减速慢行保证安全车速,遇到险情后未作出有效的避险方式,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秦某醉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横过鹤浚快速路未注意观察、也未下车推行,未按规定从人行横道通过路口机动车道,而是斜行通过路口,其行为是此事故的险情制造者,也侵犯了乔某的直行权利,故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

根据以上情况,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乔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秦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浚县交警大队对乔某的违法行为开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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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7日5时42分许,李某驾驶重型货车沿东上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东上215省(61公里+450米)与浚县浚朱线交叉口时,与前方停靠在路西边的一辆无号牌重型货车及从该车上下来的驾驶员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当场死亡,两车、广告招牌、麦田,树木,警示杆等受损。

经调查并判定: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六条“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通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又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适警察的指挥的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又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