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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交通事故案例曝光

事故经过:

2019年6月10日08时许,朱某旺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圪垱桥西至王庄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李某雷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事故后。朱某旺又与由北向南王某香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雷、王某香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原因:

朱某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正三轮摩托车,会车时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同等原因。

李某雷驾驶未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二轮电动车会车时未靠右侧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行车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同等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朱某旺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雷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香不负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