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骑小黄车遇车祸身亡 家属起诉运营方索赔72万
(原标题:昆明:娃娃骑小黄车意外身亡家属告运营方索赔72万)
去年5月18日21时许,不满12岁的小陈在骑行一辆没有锁的共享单车时,在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遭遇车祸,不幸身亡。事后,男孩的父母一纸诉状将ofo共享单车运营方告上法庭索赔72万余元。此案将于8月13日在官渡法院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事发
男孩骑共享单车
遇车祸不幸身亡
去年5月18日,原告王女士的儿子小陈还不满12岁,可这个幼小的生命却永远定格在了这一天。
据王女士称,那天晚上9点多,小陈在路边发现了一辆没有锁的ofo共享单车,于是儿子便骑行。晚上9点20分左右,当小陈骑行到官渡区新320国道线雄得大酒店附近路口时,姜某驾驶的一辆小轿车行经此地,发生相撞。车祸发生后,小陈经抢救无效身亡。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姜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陈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姜某支付了丧葬费58000元。
诉讼
状告ofo运营方
索赔72万元
去年7月10日,小陈的父母向官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姜某以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食宿费、交通费共计690342元的80%即472273.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经官渡法院主持调解后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495239元,被告姜某赔偿原告5239元。据了解,目前该案已经履行完毕。姜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在官渡法院获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2年。
随后,原告王女士一方又将涉事的ofo共享单车运营方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72万余元,并诉求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其实,原告的诉讼理由很简单。原告方认为,被告为ofo共享单车运营方,未尽到及时检修的义务,致使不具备骑行共享单车资格的儿童骑行发生交通事故,本身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
据悉,状告ofo共享单车索赔一案将于8月13日在官渡法院板桥法庭公开开庭,此案将作为阳光司法典型案件进行庭审,届时,记者将亲临现场直击案件庭审。
现状
小孩骑行共享单车
伤亡事故屡屡发生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因骑行共享单车引发交通事故,导致被索赔的案件也并非个案。
去年3月26日,上海一名未满12岁的男孩打开了一辆无人管理的ofo共享单车机械锁,在骑行路上与客车相撞,被卷进车底最终导致死亡。
维权中,男孩的父母追加ofo共享单车运营方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并调整了诉讼请求,要求其共同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并共索赔878万元,以及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该案也是国内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事故。
去年6月18日,河南郑州也发生一起未成年人骑小黄车摔倒身亡的事故。据河南省公安厅官方微博消息,该男孩年龄为十二三岁,破解了ofo小黄车机械锁的密码,在下坡路骑行时由于车速过快摔倒身亡。
在上海,为杜绝12岁以下儿童未经授权单独骑车上路,上海市质监局?、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发布新标准,规定要求共享单车运营方应对用户提出实名制登记注册的要求;用户年龄应在12岁以上。据媒体的报道,除了上海,在北京、广州、深圳、成都等城市均出台了共享单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均有类似的要求。
走访
有了警示标识
仍有孩子偷偷骑行
昨天,记者在昆明街头走访时看到,大多数共享单车的车身上,均标有“未满12周岁禁止骑行”的字样,这些提示标识大多粘贴在共享单车后轮和车龙头的位置。由于标识的字体太小,这些提示看上去并不是很醒目。也有一些共享单车上,标识的提示语存在破损的情况。
“有的时候,一些共享单车停放在路边,由于没有上锁,我们捡来就骑了。”就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的话题,记者在昆明街头走访时,一名年仅9岁的小女孩如是说。在这名小女孩看来,她也知道不满12岁的儿童不能骑行共享单车,所以只敢在小区里骑行。
“是公公给我开的锁,我骑的时候他都在旁边看着我,不让我骑出小区。”在新闻路一小区里,一名9岁小男孩正在骑行共享单车。这名小男孩说,妈妈告诉过他,未满12岁不能骑行共享单车,路上车多不安全。但他认为,只是在小区里骑骑而已,应该是安全的。男孩的公公说:“孩子都是在家长的监护下骑行的,并不是经常骑,车速不快,在小区内很安全,骑共享单车当作是一种锻炼。”
走访中,也有一些未满12岁的孩子说,因为自己的手机能够快速支付开锁,有时,他们会背着父母偷偷骑行共享单车上路玩耍。
采访中,有市民认为,共享单车管理方除了应该在其硬件上做好安全措施外,未成年人的父母也应该承担起监管自己孩子的责任。一旦意外发生,终身追悔莫及。
律师呼吁
加大共享单车安全管理投入
云南滇缅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伍开国认为,目前共享单车的普及程度已非常高,但共享单车的安全管理问题,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如共享单车管理方没有及时发现被破坏锁具的车辆,而让不满12岁的孩子骑行了共享单车,并最终酿成悲剧,共享单车管理方应承担安全管理疏漏的相应责任。同时,根据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不满12岁的儿童不能单独骑行共享单车,因此,受害人的法定监护人也同样存在教育管理的失职,对悲剧也有一定的责任。伍律师建议,一是从管理者层面加快共享单车的立法,限制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加大违法骑行共享单车的处罚力度,减少事故的发生;二是要求共享单车运营管理方加大安全投入,减少车辆的安全隐患,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三是作为未成年人的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管理,避免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有效防止因骑行共享单车的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