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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一救护车转弯车速过快 避让不及连撞2车 被判全责

  2019年7月30日23时许,茂名一救护车开着警报灯在救护途经茂南区江东中路永久桥路段时,因转弯车速过快,为避让前车撞上正在等红灯的2辆两轮机动车,导致1人受伤,幸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救护车工作时闯红灯可以免责,但救护车在救护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不是不用负责?是先送人去救治,还是处理事故……

  经了解,当晚,茂名市某医院救护车司机王某接到救护任务,前往接救病人途中,在茂南区江东中路永久桥由西向东行驶进入左转弯车道与十字交通交汇处时,因1行人闯斑马线红灯,致使救护车前面白色小车停车避让,但白色小汽车后面的救护车司机王某车速过快,并没把握好2车之间的安全距离,来不及刹车减速,急忙之中大幅度打方向盘冲入逆向车道,撞倒等候交通信号灯的2辆两轮机动车,导致1人受伤。

  茂名交警现场勘查并分析救护车司机王某的驾驶行为特征,民警发现王某存在明显过错,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在本次事故中是属主要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之规定,救护车司机王某未按操作规则安全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救护车司机王某意识到是自己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后,及时赔偿被撞当事人医疗费及车损修复等相关费用,最终涉案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和经济赔偿无异议,以简易程序结案。

  原本是用来救人的救护车差点成了“夺命车”;原本是一次文明礼让的守法行为却引发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原本该等红灯的行人就因为罔顾法规成为“隐形”的交通肇事者!

  据茂名交警李警官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第一项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该条法律虽规定表明,救护车确有道路优先通行权,且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但法律有规定: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和“执行紧急任务”,并仅于道路优先通行权。道路优先通行权不等于事故免责权,救护车发生事故是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警方提醒:一、道路上的驾驶员、行人们,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秩序,不要闯红灯,当救护车在抢救病人途中,大家应尊重生命给予避让。二、救护车司机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道路优先通行权,救人虽紧要,安全更重要!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陈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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