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遭遇车祸致残后去世 应否因原有疾病分担责任?
老人遭遇车祸致残后去世 应否因原有疾病分担责任?
金羊网 2018-08-08法院认为:不应当根据老年人个人体质因素扣减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双方产生分歧
2016年7月23日8时20分,在顺德区伦教鸡洲八村发生了一起事故。叶某燕驾驶轻型货车自北向南不按规定倒车,车辆尾部与正在自东向西步行的黄某冰碰撞,造成黄某冰受伤。事故造成黄某冰共住院治疗77天,出院后需每月更换胃管、尿管、防治长期卧床并发症;2017年1月7日黄某冰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因脑梗塞致植物生存状态)、损伤参与度41%-60%、需要完全护理依赖;2017年3月10日黄某冰因受伤致残后长期卧床、多脏器功能衰竭在家死亡。
经顺德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叶某燕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冰不负责任。该肇事车辆的驾驶者是叶某燕,所有者是顺德区伦教某不锈钢经营部,该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黄某冰的家人将叶某燕、该不锈钢经营部、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365911.62元。
在庭审中,被告除了对于原告提出的各项赔偿数额不认同之外,还提出根据2017年1月7日,广东正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黄某冰因脑梗塞致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黄某冰因颅脑损伤致四肢瘫,处植物生存状态,导致日常生活能力完全丧失,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其损伤结果为自身疾病与损伤因素共同作用所致,损伤参与度为41%-60%,损伤参与度是损伤对后果的形成所起作用的份额。
被告提出根据该鉴定报告,黄某冰的自身疾病的参与度为41%-60%,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相应比例计算。
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顺德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参照鉴定结论中黄某冰的损伤参与度予以扣减相应的损失。
最终,顺德法院认定被告叶某燕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冰无责任。根据被告叶某燕驾驶的车辆的投保情况,在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部分,根据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约定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本案中认定原告的损失合共353480.96元,扣减被告叶某燕、保险公司已赔付的26800元、28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需赔偿298680.96元。对于被告叶某燕垫付的费用,被告叶某燕可根据保险合同关系另行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
编辑: 宝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