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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罗山交警一天拘留两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人

炎热的夏季,人们户外活动增多,高温天气使人的情绪容易激动,也是交通事故的高发期。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信阳罗山交警大队坚持严查交通违法行为,严惩以身试法驾驶人,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一天依法行政拘留两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人。

6月11日上午,驾驶人常某(男,47岁,罗山县莽张镇街道居民)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被依法行政拘留二日。经查,常某于2018年12月30日13时52分许驾驶豫SXX889号小型汽车将车牌号变造成“豫SXX885”行驶至312国道罗山县楠杆镇田堰超限站路段,在经过伍家坡卡口时引起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预警。经核查确认后,交警大队多次通知车主常某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6月7日,常某驾车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在视频截图和特征比对等证据面前,常某对自己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办案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常某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行政拘留二日的严厉处罚且全部执行到位。

6月11日下午,驾驶人熊某(男,47岁,罗山县定远乡徐楼村居民)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依法行政拘留二日。经查,熊某于6月7日17时许饮酒后驾驶豫Sxx333行驶至定远石材园区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值达100.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后将带熊某至罗山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其静脉血3ML送检。6月10日,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熊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56.67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查明熊某于2014年5月8日22时30分许在信阳市平桥区南京路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处罚,属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办案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五款之规定,对熊某处以行政拘留二日并执行到位。

编辑:周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