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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禹州涉诉车辆被查封后产生天价停车费 有车主被索要4万元

40000元、25880元、15000元,河南禹州市的贾先生、王先生、李先生官司了结后,前往该市顺峰停车场取车时,被停车场分别索要上述价额的停车费。

他们三人因交通事故成被告,原告提请诉前财产保全,禹州市法院将车辆查封。顺峰停车场的收费依据是查封之日起至解封取车时,每天收费40元,上不封顶。

被索天价停车费后,他们先找了禹州市交警大队。交警大队答复称,发生交通事故后,该队作为行政机关,依法将三辆车暂扣至顺峰停车场内,暂扣期间产生的保管费由该队承担。查封之后的停车费要找法院。法院答复称,该院是审判机关,无需承担停车费。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了解到,2018年,禹州市法院审理约1500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官司,其中涉及查封车辆约500辆。针对查封车辆,该市多个停车场都在按天收费。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认为,导致此类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办案机关程序衔接不畅,但车主不该承担这笔停车费。

▲11月20日,河南禹州市顺峰停车场。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牛泰

费用:小车一天收40元还上不封顶

2018年4月,禹州的李先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随后,该市交警大队将他的车拖到了顺峰停车场。

李先生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交通事故引发了民事诉讼,今年4月官司了结,法院解除其名下汽车查封。他拿着裁定书来到顺峰停车场。工作人员说,从查封到解封共计375天,每天40元,要交15000元的停车费。

李先生说,他听到这个数字后吓了一跳,和停车场的人争执了起来。拨打市长热线、找多部门反映无果后,他一度打算强行把自己的车开走。怕惹出事端,他打消了此念头。

李先生称,不敢来硬的,他只好找熟人帮忙。在熟人斡旋下,顺峰停车场答应便宜5000元。5月4日,他交了10000元后,把车开走。

11月20日,上游新闻记者在位于禹州市交警大队事故科院内的顺峰停车场看到,停车场收费公示栏载明,轿车、吉普车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4元,全天满24小时40元/天;面包车、中巴车,每小时6元,全天60元;大型客车每小时10元,全天100元。收费依据:市场调节价。

值得注意的是,公示栏免费政策中有一条为: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

禹州市交警大队在顺峰停车场门口挂出了提示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交通事故搜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暂扣涉案车辆,公安机关暂扣车辆的保管费由公安机关承担,不收取当事人停车费。

▲禹州市顺峰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翻拍/上游新闻记者 牛泰

法官:建议车主找媒体曝光天价停车费

11月20日,禹州市贾先生的妻子徐女士再次来到顺峰停车场取车。

贾先生的车在2014年发生交通事故,2016年车辆被法院查封,2018年官司了结,“来了不下10趟,每次都要天价停车费。”

停车场工作人员对徐女士说:“一天40元,一个月1200元,便宜点,一年10000元,2016年到2019年,总共4年,你给40000元算了。”徐女士问,能否便宜点。收费女子拨通电话,请示停车场老板后说,给20000元可以取车。

徐女士对工作人员说,公示栏中载明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免收停车费。女子指了指,收费窗口粘贴的友情提示:法院查封车辆提车时必须带有解封裁定和法院人陪同,方可提车。工作人员表示,停车费贵,车主不愿意出,她就找法院来的人要。她保管了这么久的车,不能免费保管。交警队拨了钱给他们,但法院没拨钱。

徐女士来到禹州市法院,请求向其下达解封裁定书的法官前往一同取车。法官说,停车场不该收费,他没时间和义务陪同徐女士一同去取车。

这名法官给了徐女士两条建议:“停车场乱搞,你找媒体来曝光;找找人,让停车场便宜点,把车取走。”

无独有偶,禹州市的王先生也被顺峰停车场索要25880元停车费。他对上游新闻记者说,他的车借给朋友后发生了交通事故。朋友无赔偿能力,他为了赔偿伤者,已借遍了亲朋好友,实在无法再承担这笔天价停车费。他想把车弄出来,去开网约车赚钱还债。但是不交钱,停车场不放车。

河南禹州市人民法院关于一辆涉案车辆解封的执行裁定书。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牛泰

官方:正在着手修建涉案车辆停车场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造成天价停车费的主要原因是车辆因牵涉官司被法院查封。这样一来,停放在停车场的时日很长,停车场按天来收取费用。除顺峰停车场外,禹州市其他停车场也是如此。

车辆在被查封之前,均被禹州交警大队暂扣。11月21日,该队一名交警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交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督促停车场不能收取暂扣期间的停车费,他们没有任何责任。天价停车费的问题,应该找法院出钱。

禹州市法院一位庭长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法院的财务管理规定很严格,没有这项费用的支出。再者法院是审判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出停车费无据可依。此外,查封之前,交警大队已经将车暂扣在停车场内,查封也是在车管所把手续查封了,并没有实物查封。

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检查股王股长称,停车场40/天的停车费是市场价,没办法定性为乱收费。

王股长说,禹州市交警大队和顺峰停车场签订了协议,交警大队每年出22万元暂扣保管费给停车场,停车场不再收取车辆暂扣期间的停车费,“都是办案机关,交警队出了钱,法院为啥不能出钱。停车场是私人企业,没义务免费给人看车。”

禹州一位官方人士介绍,天价停车费的乱象已引起禹州市委市政府重视。目前,禹州市法院已向该政法委报告,申请费用支付给停车场。此外,该市正在着手修建一个专门停放涉案车辆的停车场。

▲顺峰停车场提示:必须带有解封裁定和法院人陪同,方可提车。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牛泰

律师:车主不应承担天价停车费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律师认为,导致此类问题的因素较为复杂,主要原因是办案机关程序衔接不畅及停车场追逐利益。

殷清利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事故的处理,往往是此类案件必经程序,在此类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不管是《行政强制法》第26条第3款“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还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第3款“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第58条第2款“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的内容,均无需由当事人承担,且不得指定停车场。但在实践中,涉及的停车场大部分是交警一方委托的,不符合程序规定。

此外,交通事故处理后,不管是双方启动民事诉讼,还是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法院一般是查封、扣押车辆的登记手续,极少数是保全的车辆实物。在法院保全车辆登记手续的情形下,交警应当主动通知当事人领取相关车辆,如果没有通知,因为对保全的车辆手续或实物出现天价停车费问题,由交警部门承担相应停车费用,法院不应承担责任。

殷清利称,停车场作为以赢利为目的的被委托方,在其未准确提供交警部门与其相关协议,并以此说明具体停车时间、费用支付等细节的情况下,没有合法依据向当事人索要天价停车费用,“车主不该出天价停车费,官方不解决这个问题,车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上游新闻记者 牛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