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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一交通事故7年判决未果 多次被上级法院裁定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滑县一交通事故7年判决未果 多次被上级法院裁定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2019-08-08 16:31:52 来源:中国网  |  作者:佚名 | 字号:A+A-

中国网安阳8月8日电 近日,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滑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案件中,每次判决结果不一,多次程序违法,多次被发回重审,致使一起交通事故7年审理未果;目前该案件再次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程序违法,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2年11月22日,李某印驾驶轿车将袁某珍撞至重伤。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李某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珍无责任。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袁某珍的伤情鉴定意见为:受害者袁某珍伤残程度为1级,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2人,护理期限为10年。

2014年11月25日,滑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成印向受害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756307.33元;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整。

被告对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表示不服,2014年12月16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做出裁定,把案件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5年1月,滑县人民法院受理该起发回重审案件,于2016年12月12日向一审原告方下达了判决书,该判决书以袁某珍伤情鉴定存疑为由,判定被告向袁某珍方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暂计180991元,对于袁某珍伤害赔偿中最重要的伤残护理费及伤残赔偿金让另案起诉。

2017年3月袁某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18年8月24日,该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高院认定:本案二审既采用部分先行判决,又对袁某珍家属请求的伤残护理费等未予处理,而是让受害人另行起诉,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属于遗漏诉讼请求。故省高院指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安阳中院错误判决裁定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12日,又做出了把该案件发回滑县人民法院的重审裁定。

滑县人民法院在2019年3月19日经开庭审理,把被告人已执行的医疗费及护理期限改为5年作为判决,系篡改伤情鉴定结果,做出错误判决。

2019年5月16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认定本案原审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将此案再次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