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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交巡警曝光三起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两人被拘留…

为贯彻落实全区货运车辆专项治理“百日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全力做好冬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确保我县交通秩序良好,泾源公安交巡警严查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为警示广大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在此小编曝光近期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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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行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简要案情:2019年11月26日23时许,寇某山驾驶宁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泾源县香水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泾源县人民医院门口处时,因寇某山涉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在此路段进行路检路查的交警现场查获。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寇某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1500元。

2

主要违法行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简要案情:2019年12月13日15时许,马某明驾驶宁D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344线由西向东行驶到344线2224km+400m处时,因马某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在此路段进行路查路检的民警现场查获。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马某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1000元。

3

主要违法行为: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

简要案情:2019年12月19日10时49分许,张某定驾驶宁D号牌的大型汽车行驶至银华线426公里500米,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九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张某定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依法处以1200元罚款。

来源:泾源公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