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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州区一男子制造事故骗保,同伙竟是保险公司职员?

案情介绍

2017年11月份,原州区男子刘某在山东省滨州市以14万元价格购买了路虎神行者牌二手越野车一辆。

2018年秋,刘某产生了制造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的想法,并将该想法告知了在大地保险公司上班的公司职员杨某,得到了杨某的支持。后刘某通过杨某在大地保险公司为其购买的越野车投保了车损险、三者险及自燃险。

2019年2月26日,刘某与杨某就如何制造事故商议后,刘某驾驶越野车沿309国道行驶至彭阳县王洼镇黑石头河附近时,故意制造车辆单方交通事故。因未形成车辆重大碰撞,刘某遂将车辆电瓶线用打火机点燃,伪造了车辆自燃事故,后拨打了保险公司理赔报案电话,欲骗取保险理赔金26万余元,后因保险公司及时报案,致使犯罪未能得逞。

2019年9月18日,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杨某犯保险诈骗罪向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杨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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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车辆所有人,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杨某内外勾结,共谋为其车辆投保,并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虽然其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但因本案涉案数额巨大,因此,二人均应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对被告人刘某、杨某分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在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杨某犯罪后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刘某、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决定对二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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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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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点评

近年来,骗保的新闻屡见不鲜,车险、意外险、医疗险都是骗保的重灾区,骇人听闻的杀人骗保案也曾多次发生。骗保的前方是法律的惩罚和制裁,而骗保的背后则是贪婪和侥幸。保险是用来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的,而不是盈利的手段,更不是用来非法取得利益的工具。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与其花大量的心思和精力在构思如何骗保这种歪门邪道上,不如多花点时间了解一下保险的误区,以免在真正需要保险赔付时发生不必要的损失。保险赔付条件限制繁多,在仔细阅读每一条条款后会发现,几乎每份保险都跟你的预期有所区别。有看不懂的条款和疑问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不要图一时方便,把大量的可能发生的纠纷留在出险之后。

编辑:邵梦妮 审核:陈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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