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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交警4起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

简要案情:2019年12月22日16时35分,在连固线1608公里632米路段,石某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N1818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连固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述路段逆向行驶,与沿该路段相向行驶的陈某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甘MZ1809号“现代”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驾驶员石某某、陈某某,乘车人贾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石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遇险操作不当逆向行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石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

陈某某、贾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道路违法行为。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石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陈思林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乘车人贾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2019年12月28日2时30分许,当事人秦永某驾驶宁DAH598号小型轿车,与当事人宋也哈某驾驶的陕AS80L7号小型轿车在泾源县龙潭街与富强路十字路口处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在交警现场处置事故时发现当事人秦永某和宋也哈某二人均有酒后反应,经对二人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表明当事人秦永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7毫克/100毫升;当事人宋也哈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48毫克/100毫升。当事人秦永某和宋也哈某二人被带至泾源县人民医院经采集血样后,经委托鉴定当事人秦永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4毫克/100毫升;当事人宋也哈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6毫克/100毫升,二人均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泾源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

原因分析:当事人秦永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左转弯时未靠近道路中心点左侧转弯致事故发生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宋也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当事人秦永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左转弯时未靠近道路中心点左侧转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秦永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宋也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宋也哈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2020年01月02日04时41分,原州文化西街山城名邸南门口路段处道路中央隔离护栏被撞,肇事车辆驾驶员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

原因分析:杨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杨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应当予以协助”。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一)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的 承担全部责任” 之规定。杨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宁AU082K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杨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逃逸等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2050元,行政拘留5日。按照规定实习期内的驾驶证吊销。

案例四:

简要案情:2019年12月26日11时30分,在原州张易镇菜市场路段处,韩某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EZ576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同方向步行的行人魏某某相撞,致当事人魏某某受伤,车辆未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韩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韩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魏某某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之规定,韩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某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