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男子在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替人顶包,被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石某某,男,宁夏吴忠市盐池县人,2019年8月1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0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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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15时许,陈某某无证驾驶宁A****A号白色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在吴忠市利通区344国道与吴灵路交叉路口与杨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为逃避刑事责任,与被告人石某某串通,由被告人石某某顶替陈某某作为宁A****A号轻型普通货车的肇事司机。后被告人石某某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意图帮助陈某某逃避刑事责任。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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