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自泸高速7死23伤车祸案肇事司机获刑7年 受害者家属对判决结果不满 本网原创
受害者家属接受采访
四川新闻网眉山7月18日讯(记者 杜玉全)今(18)日上午9点半,“12・8”成自泸高速7死23伤车祸案在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正被判处交通肇事罪,获刑7年。而对于该判决,现场受害者家属表示并不满意,同时更关心赔偿如何到位。
受害者家属
对判决不满 盼赔偿尽快到位
来自自贡的伤者谢大富在“12・8”事故中,身受重伤,颈部收到严重挫伤,被转入华西医院进行治疗。如今,尽管事发已经半年有余,但颈部的伤痕依然可见。且其伤残鉴定为6级伤残,颈部无法正常活动,“今后一辈子也没法出去挣钱。”
今日,谢大富除以伤者身份出庭外,另一身份则是死者家属,其父亲谢升俊在事故中身亡。庭审中,谢大富一直站在旁听席的一侧,目光紧盯审判席。而对于法庭最后的判决,谢大富表示,“其实判多判少,都没有好大意义,我们更关心的是赔偿何时到位,必须速战速决,家里有娃上学,还有大笔欠债,这是最为关心的问题。”
今日上午9时许,死者陈健康4位家属从眉山赶到仁寿法院旁听审理,庭审前,4位家属情绪激动,甚至举牌示意,要求法庭严惩肇事者。据陈健康的儿子陈鹏介绍,当日父亲开车从宜宾回成都,期间还曾和家人通话,不想途中遭遇车祸。对于判决,陈鹏表示并不满意,父亲是家里的经济支柱,现在不在了,也希望赔款可以尽快解决。
“就算判20年都不满意。”庭后,另一死者家属张远会表达了自己对于判决的不满,但仍然尊重法庭判决。
为何判7年
属交通肇事罪 情节特别恶劣
对于法庭判决,不少受害者家属对此表示判的太轻。同时有人提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且车辆超载严重,明知超载还要驾驶,为何不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此,案件主审法官李剑回答了四川新闻网记者的提问。
李剑称,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案中,王正则属于情节特别恶劣。”
另外,车祸主因并未证实王正为酒驾或醉驾,而是在于其车辆超载,且车辆制动器厚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对车辆制动带来不利影响,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这其中是否酒驾成量刑的重要环节。”
矛头指向罐车所属公司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2013年3月,彭东彬购买了川AL3060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羡志民任法人代表的“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雇请郑勇全权管理该车,并请驾驶员王正驾驶该车。同年12月8日,王正驾驶车辆加装规定质量的粉煤灰后,又到何强的粉煤灰中转站非法加装粉煤灰,而后酿成事故。
而在今日的庭审中,关于车辆超载的一大焦点也将矛头指向了其罐车公司,即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王正在庭审中称,自己知晓加装货物超载违规,“但公司要求的,说违载算公司的。”
同时,其辩护人在辩论环节就量刑发表意见时也称,王正尽管过错重大,但具有多方面原因,其公司管理方有重大责任,“超载是公司方要求,公司及雇主也从未进行过安全教育,公司也表示超载造成的扣分罚款由公司承担。”
对此,今日下午,四川新闻网记者试图与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羡志民取得联系,希望得到公司的回应,不过,记者多次拨打其个人电话,均处于关机状态。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