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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农民工上班遇车祸身亡 家属要求判决“同命同价”遭拒

本报讯 (记者李娜 高柱)在城里打工的王云在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却因她是农村居民身份,在计算死亡赔偿时,法院拒绝了其家属以城镇标准执行的要求,这是近日发生在四川江油市的一桩索赔案。

54岁的王云是四川江油市郊区的太平镇人,生前在江油城区的一小区从事保洁工作已有多年。资料显示,从2012年1月1日起,王云便与其工作的物业服务公司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地点距离王云农村老家较近,平日她便骑自行车上下班。2013年1月9日,王云在上班途中遭超载货车碾压身亡,肇事货车全责。

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时云南一起交通肇事案所作出的题为《关于经常居住地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因此,在江油市法院判决王云案件时认为,王云每天骑自行车往返城区工作地和农村居住地,且原告未向法庭提交王云居住江油城区证据,无法满足其作为“城里人”的两大要件,因此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农村标准核算,赔偿王云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总计181197.6元。

“农民工城里挣钱农村居家,发生事故后却还要‘打回原籍’计算赔偿,这说明制度性歧视依然存在,是有失公平的。”四川省总工会农民工法律援助律师杜伟告诉《工人日报》记者,类似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按城乡人均收入计算的赔偿总额相差超过50%,“同样是在城镇工作,为什么居住地不在城里就要另当别论?这一城乡双重标准的畸形存在应该尽快消除。”

“现在很多城市在这一问题上已经逐渐有所松动,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会对进城务工者有所照顾。”成都主城区一审理交通事故的法官向《工人日报》记者介绍,“按照目前成都的城乡统筹一体化原则,只要在城市工作满一年,即便农民工居住在距离城市较远的农房,无需非得提供居住证、劳动合同、租房合同等证明材料,只要有房东愿意作证,也可享受城镇赔偿标准,“虽然条件在放宽,但始终没有打破城乡间的双重标准,居住地直接决定进城务工者的赔偿,就这一点而言仍值得探讨。”

作者:李娜 高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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