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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交警曝光第五十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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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12日01时20分许,王彦宾饮酒后驾驶甘E0**9号牌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搭乘王某、杨某), 沿甘谷县南滨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甘谷县六峰加油站西路段时,观察不周,车辆驶入南侧冰雪路面,操作不当,车辆失控与道路南侧路边树木发生碰撞,后车辆驶出路面南侧与地面发生多次碰撞,致王彦宾、王某受伤,杨某甩出车外受伤,杨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形成亡人道路交通事故。

2018年01月26日甘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天公交认字[2018]第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彦宾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王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杨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王彦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2018年05月04日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0523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彦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两年。

对王彦宾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对王彦宾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