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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男子下班途中遇车祸 获工伤赔偿10万元

  四川新闻网成都8月27日讯(鲜容 记者 张异同)蒲江男子下班途中被醉驾摩托车车主撞伤,50多天后身亡,无奈肇事者无经济赔偿能力。今(27)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蒲江县司法局获悉,近日该局和多部门联动调解了一起特殊的车祸意外死亡纠纷,受害方维权半年无果后申请工伤认定,由死者单位赔偿其家属10万元。

  2013年10月,农民工倪某和平常一样,结束了一天的工作,准备骑摩托车回家。女儿英英(化名)已经准备好一家人的晚餐,等父亲回来。可是谁也没有料到,一阵猛烈的撞击,让这平常的幸福砰然粉碎。

  据了解,倪某在回家途中与另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当时不省人事,被迅速送往医院。经过交警现场调查取证,二轮摩托车车主高某系醉酒驾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50多天后,因伤势过重倪某救治无效身亡,这让一家人承受了巨大的悲痛。“好好的人就这样没了,我要为他讨个公道。”英英告诉家人。

  然而,事情进展并不顺利。在多次找上门后,英英发现肇事者高某未婚且无子女,几乎没有任何经济赔偿能力,倪家持续了半年的维权之路陷入困境。最后英英来到蒲江县法律援助中心为父亲申请工伤认定,要求父亲所在的建筑公司进行赔偿。

  英英的代理人律师经认真取证,核实了倪某受伤至死亡期间所花费的医疗和相关费用,并多次与倪某所在建筑公司进行工伤赔偿方面的沟通。经多部门调解,倪某所在的建筑公司与英英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其工伤赔偿款人民币十万元。

  蒲江县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本案属于一起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的,属于正常工伤范围的延伸,将工作时间延伸为上下班途中时间,将工作场所延伸为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应为职工居住地点和上班地点之间、正常行驶需要经过的路途中,事故时间应符合与上、下班时间相差合理时间差,该时间差长短也应该和从居住地点到上班地点所需合理时间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