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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男子搭无证顺风摩托车出车祸 司机乘客都判有责

  彭州男子宋某搭乘朋友丁某驾驶的便车外出办事,这是一辆无牌照摩托车,驾驶员丁某也没有驾照。哪知途中,摩托车与一小轿车相撞,搭便车的男子受伤。交警大队认定,摩托车和小轿车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宋某索赔无果后,将摩托车驾驶人、小轿车驾驶人、小轿车投保保险公司均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损失13万余元。近日,彭州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小轿车驾驶人高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摩托车驾驶人丁某担责四成;不过,搭车的男子明知对方无证驾驶还搭车,也被判自行担责一成。

  去年2月,宋某欲外出理发,便借来一辆无牌照摩托车,由其驾驶并搭乘丁某一同前往理发店。理完发后,宋某应丁某请求将摩托车交与其驾驶,自己搭乘丁某驾驶的摩托车。摩托车驶至葛仙山镇时,与女子高某驾驶的长安铃木轿车相撞,致宋某受伤住院。出院后,宋某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丁某与高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宋某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丁某与高某均有责任,二人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丁某与高某连带赔偿损失13万余元。

  去年12月14日,彭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丁某和高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对宋某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宋某明知丁某不具摩托车驾驶资格,仍将无牌照摩托车交与丁某驾驶,并自愿搭乘,宋某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介绍,所谓的“好意同乘”是指搭车人无偿搭乘非运营机动车,搭车人与驾驶目的地仅仅是巧合或者顺路,常见如生活中的“搭便车”、“搭顺风车”等情形。本案中,宋某与丁某即构成“好意同乘”。根据相关规定“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及相关法律规定,“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交警大队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丁某和高某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同等责任,故丁某对事故发生造成宋某受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梁茜 彭法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