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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媒体通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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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媒体通气会。

怀化新闻网讯 (记者 杨戟 通讯员 卢进明)5月16日上午9时,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直属一大队三楼会议室组织召开“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媒体通气会。此次召开新闻通气会,主要是通报近期该大队做的主要工作,通报典型事故案例,对广大道路交通从业者、驾驶人、行人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怀化公安交警部门突出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查纠,对客车严重超员、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入和机动车无牌上路、无证驾驶、酒后开车以及不礼让斑马线、乱停乱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大胆管理,严查严纠。扎实开展源头安全隐患“清零”工作。4月份以来,直属一大队组织民警先后赴辖区11家客危货运输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工作,通过对安全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履行、车辆安全检查、违法处理情况等进行“地毯式”实地排查和督促整改,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点车辆安全生产事故,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安全宣传教育。采取悬挂宣传横幅、摆放展板、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安全宣传教育的目的及意义,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和浓厚的社会氛围。同时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开展“小手牵大手 安全细节记心头”“预防国省道二次交通事故”及“细节关乎生命、安全文明出行”等宣传活动,努力使宣传教育延伸到企业、学校、农村、家庭,不留死角。

会议还重点通报了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包括疲劳驾驶、驾驶人未礼让行人过斑马线、行人横穿马路等。并对三起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进行了综合分析:一是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不强,疲劳驾驶,车辆带“病”上路行驶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没有做到安全驾驶文明礼让。二是交通参与人的安全意识不强,行人不走斑马线或过街设施、闯红灯行走,或者车辆临近时乱横乱穿等。通过曝光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切实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最后,与会的媒体记者就下一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管理思路等问题进行了提问,怀化公安交警相关部门负责人针对提问一一进行了解答。

典型案例通报:

1、疲劳驾驶。

2019年4月10日,驾驶人向某云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怀西路由东往西行驶。13时17分许,车辆行驶至怀化市鹤城区怀西路7天宾馆门前路段时,因其精神状态不佳,陷入打瞌睡状态,所驾驶的机动车偏离行驶车道,连续撞到人行道上的路灯、垃圾桶、高压电箱后侧翻,造成车上乘客王某、段某、满某、王某、石某等受伤及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向某云因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使车辆失控后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向某云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段某、满某、王某、石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2、行人乱横穿马路。

2019年3月5日13时59分许,行人傅某在怀化市鹤城区榆市路三角坪公交站台路段由东往西临车横过机动车道时,被自南向北行驶由驾驶人刘某刚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撞倒,造成傅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傅某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过道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过街设施或人行横道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当事人刘某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中未注意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傅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刚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3、斑马线未礼让行人。

2019年3月22日,驾驶人周某驾驶制动、照明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轿车沿怀北路由西往东行驶,20时48分许,在行至怀化市鹤城区怀北路怀铁一幼门前路段时,将正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丁某撞倒,造成行人丁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25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周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通过有行人正在通行的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周某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处理程序》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丁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