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不用担全责,撞人后的这个举动,他让自己被拘留了……
凌晨,唐某驾车经过一个路口,与一台电动车相撞。
唐某将伤者带离,在4公里外,他不仅将伤者赶下了车,还驾车返回,将遗留在事故地点的电动车藏匿了下来。
如果唐某不做这些事情,在这起事故中,他本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电动车司机酒驾,且闯红灯。
目前,唐某已被治安拘留。
潇湘晨报记者 骆一歌 长沙报道
5月26日凌晨,43岁的唐某驾驶着小车,经过长沙芙蓉区嘉雨路至晚报大道路口时,撞上了一台电动车,造成骑车人李某节受伤。李某节事发前曾喝了酒,还存在闯红灯的行为。而唐某接下来的一系列操作让自己不仅背上了全责,还被拘留。
事发后,唐某没有报警、保护现场,而是先将人带离现场。开走了大约4公里后,他突然改主意:将伤者原地抛下,又返回事发现场将电动车藏了起来。
5天后,唐某到芙蓉交警大队投案。6月19日,由于交通肇事逃逸,唐某被行政拘留。
诡异的现场
车祸后,伤者和车都不在原地
5月26日凌晨,有路人在车站路竹园路口附近发现了一名伤者后报警。交警得知伤者名为李某节,腿部、肩部等部位骨折,头部也有轻微脑震荡,经鉴定为轻伤。
李某节只记得自己驾驶电动车被小车撞了,至于在何处以及怎么受伤的,交警一时无法得知。6月20日,芙蓉交警大队122中队民警周金广说,“由于(李某节)事发时喝了酒,加之不是长沙本地人,不了解路况,他提供不出任何真实、有用的信息。”办案民警只得从李某节被发现的地方着手,通过天网视频排查,推导出了事发地点:嘉雨路至晚报大道路口。此地离李某节被发现的地点有约4公里的距离。
事发地点找到了,但李某节驾驶的电动车并不在原地。办案民警在嘉雨路的人行道上,发现了受损的电动车。电动车出现在了事发地点往北约100米处。
究竟是谁驾车撞了李某节,为何李某节与受损的电动车出现在了完全不同的地点?
诡异的操作
半道上改主意,抛人藏车破坏现场
随着调查的展开,5月31日,肇事司机唐某来到芙蓉交警大队投案,供述了自己在撞伤李某节后的一系列“神操作”。
办案民警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5月26日凌晨1点34分,一台牌照为苏DP***G的小型轿车沿嘉雨路由南往北行驶。到了嘉雨路至晚报大道路口时,一台电动车刚好从营盘路东往西方向驶来。避让不及,汽车撞上了电动车。电动车司机受伤倒地,轿车、电动车都在此次事故中受损。当日凌晨1点44分,在车站路的竹园路口北往南方向,这台车通过路口后很快靠右停在路边。车上有人员下车的动作。不久后,驾驶员上车将车开走。
办案民警说,“这就是汽车驾驶员遗弃伤者的过程。”
原来,在撞伤了李某节后,唐某既未保护现场,也没报警。他驾驶小车搭载伤者行驶约4公里后将伤者遗弃在路边,然后再驾车返回事故现场,将电动车隐匿至事发点往北约100米处的嘉雨路人行道上,随后逃离现场。
据唐某供述,事故发生太突然,他自己有些慌乱。而且唐某驾驶的是单位的公车,开出来的时候单位也不知道,慌乱加上担心被单位和交警部门问责,才想到遗弃伤者和返回事故地点藏匿被撞的电动车。
6月19日,芙蓉交警大队对交通肇事逃逸案当事人唐某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提醒
肇事逃逸案破案率近100%
芙蓉交警认为,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及时报警,将伤者带离现场后再遗弃,并返回事故现场藏匿对方车辆,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李某节存在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本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依据以下法律条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据此,芙蓉交警大队认定: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节无责任。
本案中,唐某将被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事故所有的经济损失也将由唐某承担。
交警提醒,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随着公安机关侦查办案能力不断提升,交通事故逃逸案破案率已接近百分之百,交通肇事逃逸是最愚蠢的选择。
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红网
作者:骆一歌
编辑: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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