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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女儿车祸赔偿款 岳母状告女婿和外孙

  金溪法院网讯 女子车祸死亡后,共得各项赔偿款27万余元。因对赔偿款如何分配无法达成协议,女子母亲某甲将丈夫某乙告上法庭,要求均分该赔偿款。近日,金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某乙给付原告某甲遗产继承款55076元。

  2014年4月,女子胡某不慎被货车撞倒致死。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调解,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共赔偿了277000元,该款由胡某丈夫某乙保管。胡某共有母亲某甲、丈夫某乙及养子某丙三个法定继承人。因某甲和某乙对办理丧葬事宜后剩余款项如何分配无法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继承法等相关规定,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子女包括养子女,故本案某甲、某乙、某丙均系胡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胡某死后共得赔偿款277000元,扣除办理丧葬等费用剩余165228元。三继承人按均等分配,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