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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霞浦男子车祸丧命 岳父岳母争外孙监护权被驳回

  男子车祸丧命,没有正式领结婚证与妻子育有一儿子,妻子又疑患有精神疾病,关于两人膝下孩子的抚养权纠纷,岳父岳母与婆婆闹上法庭。近日,宁德霞浦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申请人林某明(孩子外公)、黄某玉(孩子外婆)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林某明、黄某玉诉称,2002年8月底,其女儿林某桃与王某莲之子林某卓(死者)按民俗成婚并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于2011年11月4日生育一子林某达(被监护人)。2011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之子林某卓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林某明、黄某玉同时诉称,在林某卓去世之后,死者母亲王某莲以林某桃犯有精神病为由将其赶回娘家,将林某桃的孩子林某达留在家里跟随其生活,并将属于被监护人份额的赔偿款占为己有。

  由于林某达现属未成年人,在其母亲林某桃犯有精神疾病、父亲去世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为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监护人的利益。然而被申请人却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将属于被监护人的赔偿款交由其儿子保管,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现被申请人王某莲的丈夫林某章已去世,其本人已属80高龄老人,眼睛失明,行动不便,本身都需要他人照顾,如何监护他人,因此被申请人现已不具备监护能力。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将被监护人林某达的监护权变更由申请人负责监护。

  对于林某明、黄某玉的诉称,死者母亲王某莲辩护人辩护称,原告陈述的理由部分不客观,在儿子林某卓发生事故还未处理好的情况下,由于林某桃精神病发作自行回到娘家,之后对孩子不管不顾。

  在林某卓去世后,林某达是跟随奶奶王某莲生活,而被申请人王某莲是跟着其第三个孩子共同生活,平常生活都是其孩子支出,且被申请人本人眼睛没有失明,身体仍然很健康,完全有能力履行监护义务。而申请人林某明、黄某玉作为林某达的外公外婆,年龄与其相仿,作为同一顺位的监护人在没有较为重大的情况下,不变更监护人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卓交通事故去世后,相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明确,林某达的监护人为被申请人王某莲;相关民事裁定书也确定,林某达的母亲林某桃为无民事行为人,林某达的爷爷已经去世的事实。

  庭审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王某莲已丧失监护的资格及条件,申请人要求变更林某达的监护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申请人林某明、黄某玉的诉讼请求。(记者 陈翊群 通讯员 阮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