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无证醉驾引车祸 借车男子成共犯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明明知道对方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且刚过量饮过酒,却依然将爱车借给对方“练手”,最终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近日,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依法对车主包某及醉驾的陈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据悉,该案是池州市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2018年8月19日晚,池州男子包某驾驶车牌为皖RB51××私家车到陈某某(女)所开的饭店吃饭,席间,两人喝了多瓶啤酒。因自己正在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三考试,但考了三次均未通过,饭后,陈某某向包某提出,由其驾驶包某的汽车练练手。
拗不过陈某某的一再要求,包某最终同意,并且还抱着自己未满周岁的女儿坐在副驾驶位上指导她开车。当晚10点52分左右,陈某某驾车行至池州市区长江路与百牙路交叉口时,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某某醉驾引发交通事故后,不仅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过错,面对前来处理的民警还情绪激动,竟咬了民警一口。
事后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52.6 mg/100ml, 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妨碍公务罪。包某作为车主,在明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过量饮酒的情况下,自愿提供自己所有的机动车给陈某某上道路驾驶,且发生交通事故,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系共犯。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从池州警方获悉,目前,当地警方已依法对两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陈某某目前涉嫌危险驾驶罪、妨碍公务罪;包某则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系共犯,情节恶劣或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判处拘役六个月。这是我市查获的首例醉驾共同犯罪案件。”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胡章利介绍。
池州交警提醒广大车主和驾驶员:向醉酒的人出借车辆,教唆、胁迫、纵容饮酒的人驾驶,或者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并放纵其酒后驾车等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胡章利 江美乐 吴晓燕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春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