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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交通事故引纠纷 殴打他人获刑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六安一男子在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本只是普通小刮擦,却在处理事故时与对方车主发生口角,冲动之下挥拳,造成他人鼻骨骨折,自己也因触犯刑法受到了惩罚。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结了该起故意伤害案件。办案法官5月5日介绍了案情。

原来,今年1月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谈某在六安市裕安区万佛路与南华路交叉口,因处理交通事故发生口角,继而周某某拳击谈某面部,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民事损失65000元,得到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其所在社区出具的矫正评估意见,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刘宝晨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客户端记者窦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