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乡期间遇车祸死亡 身亡皖籍工获“沪标”赔偿
更新时间: 2020-03-09 22:34 热度: 1155°
全椒县农民谢某在上海市崇明县务工一年多,其间因交通事故身亡,其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上海市农村居民年纯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此诉讼请求近日获法院支持。
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谢某亲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计12万元,余额由被告张某按30%比例赔偿。
全椒县农民谢某自2009年3月在上海市崇明县为居民修建房屋,上海市公安局为其签发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2010年12月27日,谢某回乡期间,因骑摩托车与被告山东人张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而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用去医疗费10143.25元。
全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谢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肇事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办完丧事后,谢妻侯某、儿子谢某某、母亲宁某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谢某的死亡赔偿金按上海市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13746元计算,赔付20年。
两被告辩称,谢某系农民,临时在上海务工,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安徽农村农民的收入标准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虽系皖籍农民,但其在上海务工超过一年时间,并有上海市公安局签发的临时居住证佐证,3名原告主张谢某死亡赔偿金按上海市农民居民2010年度人均纯收入计算赔付20年的诉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司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