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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一男子买保险后第三天出车祸被撞死 能得到赔偿吗?

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在遭遇意外事故时都能得到赔偿吗?不一定!

近日,颍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人身保险合同案件:虽然张某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却因他系无证驾驶、保险合同无效,其投保单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投保后的第三天

交通事故中身亡

2014年3月21日,阜阳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其公司员工张某某等9人,向阜阳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内容为意外身故、残疾、烧伤给付每人保险金额30万元,意外医疗费用补偿每人保险金额3万元,期限至2014年3月22日至2015年3月21日止。

可就在投保后的第三天,意外发生了。2014年3月24日8时许,张某某驾驶一辆拖拉机,行驶在阜阳市昊源化工厂院内路段,与一辆河南牌照的货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严重受损。

事发后,经事故交通部门成因分析,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转弯时没有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违法行为过错严重,是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

员工发生意外身亡,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便向保险公司申请30万元的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张某某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

保单无效加当事人无证驾驶投保单位索赔未果

明明投了意外人身保险,却得不到理赔,投保方颇为恼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颍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发现,不仅张某某属于无证驾驶,而且这份保单原本就属于无效合同。原因在于,公司为张某某等9人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时,并没有经过当事人亲自签字确认,而是由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代签,在法律上,这份保险是无效合同。

加之张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系无证驾驶,该损失与保险公司的缔约过失无因果关系。颍州区人民法院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该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过二次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而本案中的原告在为其公司的9位员工投保时,合同未经张某某等人同意及签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合同无效后,原告应不应该获得合同约定的30万元的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缔约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未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应赔偿未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所受损失。

本案中,虽然保险公司对涉案保险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但张某某死亡的主要直接原因系无证驾驶,该损失与保险公司的缔约过失无因果关系,故原告主张保险公司应依据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损失3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因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