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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4.28”特大车祸案开庭 未作出当庭宣判

备受社会关注的桐城“4.28”特大车祸案,8月17日在桐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法庭考虑到该案件影响较大,未作出当庭宣判。

法院经查明,2011年4月28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江某(男,38岁,持A1A2证,枞阳县麒麟镇阳和村全板组人)驾驶皖H21939号宇通牌大客车(核载25人,实载22人,隶属于枞阳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沿省228线(桐枞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8KM+800M处(桐城市龙腾街道办事处坊正村境内),江某为避让电动车且超速行驶,加上采取措施不当,致所驾驶的客车冲出道路右边,侧翻在道路水塘中,造成7人当场溺水死亡,12人不同程度受伤和两车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

法庭调查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事故发生后,江某夫妇积极救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和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全额赔偿到位。

针对以上情况,又考虑到该案件影响较大,法庭未作出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