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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电动车超车惹出车祸 一人十级伤残

据大江晚报消息 两辆电动车同向行驶,其中一辆超车未果,致另一辆电动车骑行人摔倒受伤,这起看似普通的一起电动车刮擦小事故,其背后的代价却不容小觑——受伤骑行人落下十级伤残,欲超车骑行人需赔偿7万余元。近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电动车超车未果

碰撞另一车

2015年7月中旬的一日,大奎骑电动车载其妻子行至九华中路某路段时,阿虎也骑电动车在两人后面同向骑行。其间,阿虎决定从大奎电动车左侧超越。因未与大奎的电动车保持足够的距离,阿虎电动车后部不慎与大奎电动车前部发生接触,该事故致大奎摔倒受伤,车辆受损。

受伤的大奎被送至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大奎的伤情为左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多发软组织挫伤。2015年11月,经安徽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大奎下肢丧失功能达25%以上,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

事故发生后,芜湖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为,“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从而认定阿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人十级伤残

另一人赔偿七万余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阿虎对安徽某鉴定机构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经法院委托南京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大奎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未达25%,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阿虎在超越前车时未确保安全,车辆后部与大奎车辆发生刮擦,造成了后者受伤,阿虎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大奎骑车时后座带有成年人,致使对车辆的刹车及骑行的稳定性产生一定影响,对结果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双方事故的责任,应认定阿虎负事故的80%责任,大奎负事故的20%责任。

对于大奎所受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决支持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9项费用,合计9.2万余元,阿虎承担其中的80%,即7.3万余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记者 饶剑 实习生 陈琬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