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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请假探望病父 途中遇车祸受伤算工伤吗?

苍南男子倪某在上班期间请假去探望父亲,不料途中遭遇车祸受伤,这算不算工伤?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倪某不服,将该局告上法院。日前,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对倪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昨天,苍南县法院将判决书发放给当事人。

离开前,他向车间主任口头请了假

61岁的倪某是苍南县藻溪镇人,事发时是苍南龙港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据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去年5月26日上午6时30分许,倪某到公司上班。上午8时许,他以“家中有事”为由,向车间主任口头请假,要去看望摔伤的父亲。

请假后,倪某骑电动车离开公司,前往藻溪镇三岙村父亲家。上午9时30分左右,车子途经龙港镇三峰村九龙生态园前路段时与一辆货车相撞,倪某受伤。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货车方负主要责任,倪某负次要责任。

之后,倪某向苍南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去年8月29日,该局受理申请。

经调查后,苍南县人社局认为,倪某请假未获批准,而且在上班期间因他本人私事外出而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属于工伤。去年10月23日,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倪某不服,今年1月30日,他向苍南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苍南县人社局。他请求判决撤销该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责令其依法作出工伤认定。

公司称,他请假未获批,属擅自离开单位

今年3月17日,苍南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因新雅公司与该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法院通知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中,这起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成了双方争辩焦点。

倪某方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为“上下班途中”。当天,他离开单位去父亲居住地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视为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退一步讲,即使认定他在请假未得到批准时就离开,他也只是违反单位劳动纪律,不影响工伤认定。

苍南县人社局辩称,“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倪某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属于合理的、正常的上下班途中,而且与工作无直接关系。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倪某的交通事故发生于2014年5月26日,不适用该规定。

新雅公司方面表示,按照公司制度,职工请假必须本人填写书面请假条,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才有效,并报公司人事行政部备案,否则作旷工处理。倪某当时向车间主任请假,并未得到批准,属擅自离开单位。倪某的居住地在龙港,他在去藻溪看望父亲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院:合理时间内往返父母住所属“上下班途中”

经庭审质证,法院根据相关调查笔录,证明倪某在去年5月26日上午8时许离开单位时,已向车间主任作口头请假。至于人社局及公司主张该请假未获准许,缺乏相应的证据证实,且又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服,该主张不予采纳。

对于公司提供的考勤制度通告单,只说明倪某没有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不能据此否定请假事实。另外,公司提供的请假单,是有关其他员工的请假、审批情况,与此案无关联,也不作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前开始施行,适用于本案。根据该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案中,倪某经请假后前往其父亲居住地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规定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据此,人社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苍南县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限该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倪某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

律师告诉你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王青山

迟到、早退不影响对工伤认定

迟到、早退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员工进行相应处罚,但与是否构成工伤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迟到、早退,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影响对工伤的认定。

但职工由于事先未请假或发生事故后请假,属于旷工,对此,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职工存在旷工的情况,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职工确系旷工,也就是说根本没有上班,就不存在上下班途中的问题,即使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也不应认定为工伤。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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