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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过马路遇车祸身亡 家属告平阳公管局索赔80万

  温州网讯 平阳一大妈遭遇交通事故殒命,其家属认为事发路口未设置红绿灯、减速带等设施是造成事故的主因,随后将平阳县公路管理局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局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80万元。平阳县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大妈骑车过马路与货车相撞

  据法院查明,去年9月2日中午11时左右,64岁大妈吴某骑着自行车,在平阳县昆阳镇昆宋大道林宅村路口横过马路时与一辆货车相撞。吴某颅脑损伤,因伤势过重,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调查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发生点视线良好,交通流量正常,货车驾驶员李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轻型厢式货车行经漆划人行横道线路口未减速行驶,避让不及,负事故主要责任;自行车驾驶人吴某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道路上,未能在确保道路有序安全畅通的前提下通行,负事故次要责任。

  之后,李某任职的某汽车公司赔偿吴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子女起诉公路管理局“不作为”

  “如果当时这个路口有红绿灯、减速带等设置,我妈也不会发生意外。”事后,吴某的子女认为,当地道路主管部门对此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去年11月将平阳县公路管理局起诉至平阳县法院。

  吴某的子女陈某等人诉称,事发路段为双向六车道、限速80千米/小时、交叉路口宽约45米的主干道,却未设置减速带、红绿灯、监控设施等基本道路交通设施,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此外,在昆宋大道的其他主要路口也鲜见这些基本设施。正是平阳县公路管理局没履行自身应尽职责,没有建设完善昆宋大道的相关基础设施,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

  陈某等人请求法院认定平阳县公路管理局在昆宋大道及相关设施的设置、管理上存在严重行政不作为;判决该局公开(登报并上门的形式)向原告家庭作出赔礼道歉;判决该局对原告家庭所有成员受到的精神伤害作出物质赔偿,赔偿金额为80万元。

  在庭审中,陈某等人再次请求判决被告在昆宋大道建设过程及建成后,对公路上的交通设施设备未尽到设置、管理、养护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其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平阳公路管理局辩称“无过错”

  对此,平阳县公路管理局辩称,昆宋大道工程系浙江省重点工程项目和平阳县十大建设工程之一,建设主管单位为平阳县昆宋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该公路的建设设计方案(包括道路附属设施)由建设主管单位委托专业设计单位按照公路设计规范设计,最终确定的设计方案并未在林宅村路口设置红绿灯、减速带、监控等设施,但已在主干道设置了人行横道,在林宅村路口到主干道均设置了路牌及警示装置。该建设设计方案在公路建设之前已通过温州市公路管理局的审批,完全符合公路设计规范要求。

  平阳县公路管理局称,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昆宋大道属于新建公路,减速带、红绿灯、监控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应由建设单位完成,他们并没有建设、设置的法定职责。另外,该公路去年6月18日通过交工验收进入试运营期,但至今未竣工验收。该局自去年9月1日接管昆宋大道的养护(不包括路灯及电力设备)之后,已对公路及附属设施尽到养护职责。此事故发生时,林宅村路口路况良好,标识设置齐全,他们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该局方面表示,吴某的死亡是因交通事故造成,与道路路况、道路附属设施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交警部门已就该事故作出明确的成因和责任认定,他们在该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

  法官告诉你

  被告并非负有直接设置道路附属设施义务

  平阳县法院认为,平阳县公路管理局是平阳县辖区内的公路管理主管部门,行使的是公路附属设施设置和维护的管理职责、参与公路设计方案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审查和工程验收责任,并非负有直接设置道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直接履行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义务于法无据。

  另外,根据查明的事实,经过审批的建设设计方案中,在建设规划之时就未打算在昆宋大道林宅村路口设置减速带、红绿灯、监控等道路附属设施。由于相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未强制要求在新建公路各路口均须设置减速装置、红绿灯、监控等设施,法院不能认定该公路设计方案审批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原告主张被告在昆宋大道的建设过程中,未对道路上的交通设施设备尽到设置、管理义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还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于被告在接管该公路养护职责的第二天,事发时,事故路段的道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没有损毁,路况良好。原告主张被告在昆宋大道建成后,未对道路上的交通设施设备尽到管理、养护义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诉请确认被告不履行路政管理的法定职责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一并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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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