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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庄村事故,人在医院没抢救过来,肇事者跑了被抓了!

新闻导读

近日,滕州检察院发布一起命案,凌晨1点,滕州马*甲转弯与驾驶三轮电动车陈**发生碰撞,导致碾轧致颅脑损伤、胸部闭合伤死亡,被法院...

红荷大道撞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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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撞死了

详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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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28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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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日1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鲁******号三轮汽车沿滕州市红荷大道由西向东驶至滕州市大市庄村东路口处向南转弯时,与沿红荷大道由西向东陈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陈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某某驾车逃逸。经法医学鉴定:陈某某系因碰摔、碾轧致颅脑损伤、胸部闭合伤死亡。事故责任认定:马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5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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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朱某某六人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并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案件通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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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蜀黍告诉你

在交通肇事中致人重伤且逃逸的,涉嫌交通肇事刑事犯罪,一经定罪,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定罪量刑,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

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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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山东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