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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融城国际的事,包工头人联系不上,25000元也没了……

据圈友爆料:2018年6月5日下午三时左右,爆料人父亲在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从楼上摔落至水泥地,头部受伤,双额着地,在滕州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当时包工头也答应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但后期包工头却不缴费,电话也联系不上…

外包工程发生意外事故

>>>>意外摔落造成头部受伤

我是一名54岁的男农民建筑工人,下有两个待养育的孙子孙女要抚养,本人于2018年6月5日下午3时左右工作时从滕州市融城国际一楼坠落至水泥地,医院鉴定头部受伤、双额着地,蛛网膜下腔出血,在滕州人民医院住院半月之久花费2.5万元,入住当天,因跟雇主一起工作10年有余,考虑关系比较友好,包工头(张显清)说,让报农合,他给包工养伤,当时达成协议后,所以在医院口头表述说是在家摔伤,但后期包工头张显清不缴费,打电话拒接,本人又没有能力继续看病,回家理疗。

>>>>相互推诿责任

多次找此小区项目部蔡经理,他说工程外包,出事故与公司无关,现在人还在床上躺着。本工程是罗士军借用别人的资质承包的滕州市城建公司的外墙活,张显清又从罗士军那接来的活,两个算是合作关系,张显清认为,医药费不能是他一人拿,但是让他两个当面商量,又推皮球了。

>>>>信息曝光

当时在医院的病例及张显清个人身份证件(他的原话,给你们身份证,你们也不敢怎么样,我就想试下,我这样能不能有什么作用),及罗士军车牌号。

医院病例鉴定书

>>>>摔落头部受伤

工伤的处理方法

>>>>什么是工伤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工伤的认定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

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

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

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

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事纠纷

>>>>四种解决途径

1

和解

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

2

调解

由第三方(调解组织) 就纠纷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从而解次纠纷。注意,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类似于合同,对双方都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此处调解仅指诉讼外的调解,不包括法院调解)

3

仲裁

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予以裁决。仲裁机构的性质为民间组织,但是其所作裁决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具有强制执行力。

4

民事诉讼

从以上四种纠纷解决机制可以看出,和解是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没有第三方介故称为私力救济。调解、仲裁、诉讼均有第三方介入,根据介入的第三方性质不同,又可进一步划分。调解和仲裁中介入的第三方是社会组织(调解委员会或仲裁机构),故称之为社会教济; 而民事诉讼介入的第三方是国家审判机关,故称之为公力救济。

来源:滕州圈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