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台风天上班路上溺亡 人社部门认定为非工伤
浙江在线04月17日讯 人们一般认为,出了事,受了伤,甚至于死亡,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一起发生在去年余姚“菲特”台风天期间上班路上溺亡的事故,近日却被人社部门认定为非工伤。
老赵非常难以理解及接受。妻子在上班路上因狂风暴雨溺亡,凭什么不能算工伤?再说,妻子的公司也同意以工伤进行赔偿。
老赵把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不想,法院判决也驳回了他的诉求。
这是为什么?
“菲特”台风期间
员工上班路上溺亡
去年10月7日凌晨,强台风“菲特”登陆我国东南沿海,给浙江带来了强风强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当天清晨5点20分左右,受到“菲特”影响,余姚市低塘街道也是狂风暴雨。
虽然天气恶劣,但很多人还是不得不早起上班。这其中就包括了在余姚一家公司上班的王红(化名)。
王红穿上雨衣,像往常一样骑着电瓶车去公司上早班,谁想这一去,就没了消息。直到傍晚六、七点钟,早过了下班时间,王红还没回家。丈夫老赵打她手机,打不通。
外面大雨滂沱,老赵也顾不上了,赶到妻子的公司询问。但公司的人说,一天都没有见到王红,还以为她在家呢。
老赵又心急火燎地跑到外面到处找,始终没有妻子的踪影。
晚上11点,老赵向余姚市公安局低塘派出所报警。望着屋外的雨势,老赵一夜没能合眼。
第二天上午,民警在低塘街道历山村历山中学北侧河道内,打捞到了王红的尸体,推测王红应该是上班途中溺水身亡。
公司同意工伤赔偿
人社局确认定为非工伤
事情发生后,突然失去爱人的老赵悲痛欲绝。想着家里还有两个孩子要抚养,他只得振作精神,处理妻子的身后事。
老赵找到妻子的公司,希望能以工伤进行赔偿,公司非常配合。因为公司是在慈溪注册的,于是老赵向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老赵没想到,工伤认定在人社部门这卡了壳。去年11月22日,慈溪人社局经过调查,认为王红溺亡这起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人明明是在上班路上没了的,为什么不能认定工伤?老赵不服,将慈溪人社局告上了法庭。
法院驳回工伤申请
工伤须是双方交通事故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老赵申请,余姚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刑侦大队,对王红死亡一案进行调查。
对于王红溺水死亡的原因,余姚刑侦大队认为,无证据证明王红有被侵害迹象,可以排除他杀嫌疑。同时,余姚交警大队认为,无证据证明王红的死与第二方有交通事故的必然联系。
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王红的死亡必须得与双方之间的交通事故有关,才能算是工伤。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王红在上班途中溺水身亡,根据公安和交警部门的认定,应为恶劣天气等原因引起的单方交通事故。近日,慈溪法院驳回了老赵的诉求。
什么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