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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祸当场死亡获赔71万元 一场交通事故5人承责

  浙江在线嘉兴频道08月21日讯(通讯员 蔡秀敏、沈蒙岚)一起交通事故造成骑二轮摩托车的吴某当场死亡,死亡赔偿却涉及肇事驾驶员、汽车租赁公司经办人、保险公司等五个赔偿主体,近日,桐乡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最终判决吴某家属获得71万元赔偿金,保险公司、肇事驾驶员均被判承担责任。

  钱某和沈某系“酒肉朋友”,两人因为生意上的事常有合作,去年11月,沈某要去湖北黄冈谈一笔生意,于是约上钱某一同前去,顺便可以沿路玩一下,钱某便爽快地答应了。

  顺道游玩,最好自己开车去。沈某决定租一辆车去。10月30日出发前一天,因为没有驾驶证,沈某用伪造的身份证及驾驶证向桐乡一汽车租赁服务部租用了一辆“马自达”小型轿车,由叶某办理了相关手续。30日晚上,两人吸食了毒品后,连夜踏上了去湖北的路,车子一直由沈某开。至第二天早上6点多时,沈某称有点累,最好休息一下。这时,并无驾驶证的钱某自告奋勇,声称自己有驾驶证会开车,让他来开一会。犯困的沈某于是答应了,谁料,车子还没开出10分钟,沿304省道由西向东方向江西婺源境内时越过中线,与相对方向吴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当场死亡,钱某、沈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婺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钱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和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今年1月10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以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后经调查核实,桐乡的这家所谓租赁公司并没有营业执照,属于无证经营,而肇事车辆的车主系福建人林某。2012年11月14日,吴某的妻子、父母亲及两个儿子作为原告,向桐乡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请求判令钱某及肇事车辆所有人林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4万元,互负连带责任,车辆所投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各原告11万元;钱某赔偿各原告30.18万元;沈某赔偿19.49万元;肇事车辆所有人林某赔偿6.50万元;无证经营汽车租赁服务部的叶某赔偿6.5万元。